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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o6 n" [( ?! }2 l' F表示公文结构层次序数,正确方式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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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文轩观点:, q& U7 F6 d, L' M8 B1 S4 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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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i# R) \& @5 \- i, b' {* \7 ?4 D. X 《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对党的机关公文结构层次序数问题未作具体规定。 但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明确规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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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Y" b* g% O- R/ A* `' ? “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为‘一、’,第二层为‘(一)’,第三层为‘1.’,第四层为‘(1)’。”《江西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细则》也作了同样规定。从中央及中央办公厅下发的文件看,目前也按第一层“一、”、第二层“(一)”、第三层为“1.”、第四层“(1)”的方式表示结构层次。2 K9 j6 C6 E1 e9 r3 A ?
2 r) M* `# \& l9 N& {* K" H 另外,用“首先”、“其次”、“再次”或者“第一”、“第二”、“第三”表示顺序时,应在“首先”、“其次”、“再次”或者“第一”、“第二”、“第三”之后分别用逗号;用“一是”、“二是”、“三是”表示顺序时, “一是”、“二是”、“三是”之后可不用标点符号,直接连接下文,有时也可分别用逗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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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R9 F( e9 }: _! b( l: \- S" a 当前,在公文层次序数表示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:一是在“(一)”、“(1)”后加顿号。正确表示是不加标点符号,直接连接下文。如“(一)指导思想”。二是在“1”后标顿号而非下脚点。正确表示应是“1.”,而不是“1、”。如“1. 要尽快落实资金……”。三是在“首先”、“其次”、“再次”或者“第一”、“第二”、“第三”后加顿号。正确表示应为逗号,如“第一,要……”。 |